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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駁回本公司聲請對新大同公司召開 股東臨時會提出定暫時狀態處分
股票代號:2371
公司名稱:大同
發言時間:2020-10-16 21:15:21
說明:
1.法律事件之當事人:大同公司、新大同公司(簡稱新大同)
2.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3.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全字第133號
4.事實發生日:109/10/16
5.發生原委(含爭訟標的):
就新大同公司公司取得股份行為係屬無效,其不得行使股東提案權、董事與
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權、股東會召集權、股東會出席權及表決權(含選舉權),
本公司業於109年9月21日提出民事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狀,依據新聞臺灣
士林地方法院109年10月16日駁回本公司前述聲請。
6.處理過程:不適用
7.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:無
8.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:不適用
9.其他應敘明事項:
本公司將於收到裁定書後與律師討論後續因應作為。
1.法律事件之當事人:大同公司、新大同公司(簡稱新大同)
2.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3.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全字第133號
4.事實發生日:109/10/16
5.發生原委(含爭訟標的):
就新大同公司公司取得股份行為係屬無效,其不得行使股東提案權、董事與
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權、股東會召集權、股東會出席權及表決權(含選舉權),
本公司業於109年9月21日提出民事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狀,依據新聞臺灣
士林地方法院109年10月16日駁回本公司前述聲請。
6.處理過程:不適用
7.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:無
8.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:不適用
9.其他應敘明事項:
本公司將於收到裁定書後與律師討論後續因應作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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